(2015)岳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易保贵,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沈金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征收515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