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柱与栗跟上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柱,栗跟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27-1号申请人王小柱,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栗跟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小柱与被执行人栗跟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栗跟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栗跟上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