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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柱与栗跟上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柱,栗跟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27-1号申请人王小柱,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栗跟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小柱与被执行人栗跟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栗跟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栗跟上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