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倪冲与王大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冲,王大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倪冲。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飞。委托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冲与被告王大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由审判员吴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耿杰圣、人民陪审员王建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倪冲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570元由原告倪冲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