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根生与许昌市丰田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生,许昌市丰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刘根生,男,汉族。被告许昌市丰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建设路2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生诉被告许昌市丰田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3元,由原告刘根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