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危海金、谢海洋犯盗窃罪盘洪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危海金,谢海洋,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64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危海金,曾用名危老二、危榜忠,农民。2007年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海洋,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盘洪军,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危海金、谢海洋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盘洪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危海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谢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盘洪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危海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危海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危海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危海金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