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尹衍群与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尹衍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衍群。上诉人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交付房屋,被上诉人仅要求违约金,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和付款义务履行地均在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北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