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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阳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00号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22-2#,组织机构代码:68391866-1。法定代表人许美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星池,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