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与上海昊信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上海昊信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76号原告: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茂德。委托代理人:杨安成。被告:上海昊信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RRYLING(凌安海)。原告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信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