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敬杰与金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01223号金树伟:黄敬杰与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诉讼、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经办人:李向东电话:44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