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6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红才与王一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才,王一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400号原告:王红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博,陕西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才与被告王一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才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