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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银杰与马文涛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3日生。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11月6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16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6月4日生育长女马某某,2009年4月15日生育次女马某某,2012年6月21日生育儿子马某某。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殴打谩骂原告,原告因子女年幼,一忍再忍,委曲求全,并多次劝导被告,但被告不思悔改,近年更是有持无恐,变本加厉殴打虐待原告。被告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致使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马某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家庭户口薄复印件;3、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表及声明书。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生育三个子女,现在子女年幼,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马某某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16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6月4日生育长女马某某,2009年4月15日生育次女马某某,2012年6月21日生育儿子马某某。2015年7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马某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人的口粮地。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包容,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且子女年幼需要照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对子女成长不利,且原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