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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建成与任俊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成,任俊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成。被执行人任俊慎。申请执行人吴建成与被执行人任俊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O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任俊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吴建成借款4148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4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息随本清;2、驳回吴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已由吴建成预交),由任俊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俊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金27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0635元及逾期利息。1、任俊慎名下无房产登记;2、任俊慎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3、任俊慎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任俊慎名下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依法扣划任俊慎住房公积金2700元,并于2015年6月24日支付给吴建成;5、因任俊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赵志峰执行员  张 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