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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苑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苑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苑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纠纷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1月9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儿子由女方抚养。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不肯将女儿交由原告抚养。诉讼请求:被告将婚生女儿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苑某甲辩称:两个孩子一直随我生活,为了孩子的成长,女儿随我生活较为有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13日生女孩苑某乙(小名苑子淼),2012年2月9日生儿子苑某丙(小名苑嘉硕)。2015年1月9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约定女孩由男方抚养,男孩由女方抚养。现原、被告为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女儿苑某乙(小名苑子淼)由被告苑某甲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二、被告苑某甲给付原告吴某2000元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将婚生女儿某由原告抚养。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