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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贤成、罗艳等与胡少辉、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成,罗艳,徐杆荣,胡少辉,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3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贤成(系死者江蕙兰之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艳(系死者江蕙兰之女)。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杆荣(系死者江蕙兰之母)。被执行人:胡少辉。被执行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六支沟革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梅新才,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梅新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贤成、罗艳、徐杆荣与被执行人胡少辉、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2011)阳民二初字第00320号一案中,申请人罗贤成、罗艳、徐杆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追加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系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其企业法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据此,申请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