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葛保坤与郗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坤,郗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葛保坤。被告郗厚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坤与被告郗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迪—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