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周爱华及杨森乐、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周爱华,杨森乐,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石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华,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国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琼,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杨森乐,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审被告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士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皮后来,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爱华及原审被告杨森乐、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爱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为13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圣友审 判 员 陈远定审 判 员 戚 盛二〇一五年九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