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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李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59-2号原告王磊。被告李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尧在微山县南阳镇政府的工资15.5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尧在微山县南阳镇政府的工资15.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