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李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59-2号原告王磊。被告李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尧在微山县南阳镇政府的工资15.5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尧在微山县南阳镇政府的工资15.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