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路易盖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诉朱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路易盖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朱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深圳市路易盖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郭子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五一,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国清,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深圳市路易盖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诉被告朱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易盖登标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五一、周国清,被告朱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诉称:朱永明因承接安庆市人民路有关标识牌业务,向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购买标识牌。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3日欠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7967元。经催讨,朱永明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44000元。朱永明于2015年2月17日向路易盖登标牌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该货款于2015年3月5日之前还清。但之后朱永明没有按承诺的期限给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44000元,并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朱永明在庭审中辩称:朱永明与深圳的苏玉根口头协议,做人民路步行街标识,朱永明强调要保证质量,朱永明先订了9个标示牌。货到安装完毕后,2013年元月步行街开街,标示牌内容十分模糊,写真严重褪色、掉色,朱永明立即与苏玉根联系,半个月后,标识内容更换了。2014年3月,标识所有边框起泡,严重脱落,后与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沟通,换了边框。2014年7月,天天直播要曝光人民路步行街标识内容英文严重错误,2014年8月8日,安庆晚报就标识英语出现严重错误进行了报道,无奈,朱永明将标识全部更换成了中文。2015年5月20日,步行街进入验收阶段,因变压器老化三处出现不亮化,维修需破坏路面大理石,给付施工单位及材料款4500元。2014年元月,朱永明要求苏玉根提供标识材料清单,苏玉根说厂家无法提供,为此朱永明另行联系单位提供材料清单,并开具发票,花费税金2417元。由于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朱永明的业务,请法院予以考虑。路易盖登标牌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公司基本情况。二、欠款清单一份。证明朱永明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3日欠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货款共计57967元。三、欠条一张。证明截止2015年2月7日,朱永明尚欠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货款44000元;朱永明承诺该款于2015年3月5日之前还清。朱永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工艺要求单。证明朱永明当时要求的质量情况。二、褪色照片三张,边框脱落照片六张。证明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提供的标牌有质量问题。三、报纸一份。证明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提供的标牌上出现英文错误。四、开票信息及发票照片。证明朱永明花费了开发票的费用,这些应该是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承担。五、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标牌质量有问题,因此维修破坏大理石而支付的费用。经质证,朱永明对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其提出证据二中朱永明的签名系其妻子代签,但朱永明亦予以认可。路易盖登标牌公司对朱永明提供的证据一、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标牌上的英文系朱永明自行提供,路易盖登标牌公司制作的;对证据二、四、五的真实性均有异议,照片不能证明是否在标牌场地照的;证据四、五未有朱永明署名,亦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朱永明提供的证据一、三的真实性当事人无异议,予以认定;朱永明提供的证据二因路易盖登标牌公司亦陈述产生过质量问题现己予以修复,照片反映的系人民路标牌,故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四系照片、证据五系他人所出收条均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朱永明因承接安庆市人民路有关标识牌业务,向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购买标识牌。2014年1月14日,路易盖登标牌公司将朱永明所欠货款清单传真给朱永明,清单载明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3日欠货款共计57967元,朱永明予以确认。标牌安装后,产生了一些质量问题,经沟通路易盖登标牌公司予以维修。2014年8月8日,安庆晚报就标识英语出现严重错误进行了报道,最后朱永明予以更改。后因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追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2015年2月17日,朱永明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深圳路易盖登标识款(人民路标识)肆万肆仟元正(44000.),此款归还日期为2015年3月5日前还清”。因朱永明到期未还款,故路易盖登标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提供的欠货款清单及朱永明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路易盖登标牌公司与朱永明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己实际履行。欠条系双方对货款的最后结算,故路易盖登标牌公司依据欠条要求朱永明给付拖欠的货款44000元,并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欠条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3月5日,故迟延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为2015年3月6日。朱永明提出路易盖登标牌公司提供的标识牌存有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对朱永明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路易盖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路易盖登标牌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朱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