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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孟坤与王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孟坤,王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聂孟坤。被告王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孟坤诉被告王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28日的开庭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聂孟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孟坤撤回对被告王伟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孟坤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宇楠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