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孟坤与王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孟坤,王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聂孟坤。被告王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孟坤诉被告王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28日的开庭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聂孟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孟坤撤回对被告王伟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孟坤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宇楠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