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彝族。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6月1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胜炳,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倪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73100.2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及辩护人刘胜炳,被害人李某甲及代理人张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斑鸠湾村三家村组便道上施工时,因道路施工问题与李某甲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倪某某用拳头打击李某甲的面部,致使李某甲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附近群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倪某某在案发后,因生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公安民警接警后经过调查,于2015年2月17日传唤被告人倪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倪某某接到传唤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倪正金一次赔偿被害人李某甲31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倪某某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罗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李某丙、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倪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纠纷而引发,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仲明镜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