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孙宗渠、孙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孙宗渠,孙宗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孙宗渠,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孙宗威,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宗渠、孙宗威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宗渠、孙宗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宗渠、孙宗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