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太英与张泽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田太英,女,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住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泽同,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方琼丽,女,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田太英申请执行张泽同、方琼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77823.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6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