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宝燕申请执行徐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燕,女,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徐晓东,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陈宝燕诉徐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徐晓东赔偿原告陈宝燕经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9902.37元,扣除徐晓东已支付的9902.37元,余款7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原告陈宝燕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二、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被告徐晓东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徐晓东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赔偿款10000元,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晓东于2015年8月起每月向申请人陈宝燕支付执行款800元直至欠款10000元还清为止。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并经申请人陈宝燕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4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