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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诉被告张某乙、何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1日,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23日,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方玉平,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10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诉被告张某乙、何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