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武成与被执行人钟瑰花责令退赔赃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武成,钟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欧武成,男,现年43岁。被执行人钟瑰花,女,现年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武成与被执行人钟瑰花责令退赔赃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瑰花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欧武成退赔人民币80000元,被执行人钟瑰花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瑰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钟瑰花一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欧武成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钟瑰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