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芦娟芳,俞静峰,张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芦娟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俞静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坤荣,绍兴市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国锋。再审申请人芦娟芳、俞静峰因与被申请人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芦娟芳、俞静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增铨审 判 员 高五虎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淑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