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段志红与杨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红,杨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段志红,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帅,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段志红诉被告杨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志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段志红承担。审判长 刘宝安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