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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段志红与杨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红,杨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段志红,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帅,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段志红诉被告杨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志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段志红承担。审判长  刘宝安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