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46年7月23日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刚,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晓静审 判 员 宫淑英审 判 员 赵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