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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中心医院与陈永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中心医院,陈永国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5233978-5。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南岳庙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培建,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毅,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国,男,生于1947年3月5日,汉族,务农,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诉被告陈永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均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诉称,被告陈永国因“外伤后颈部疼痛四肢不能自主活动7+小时”,于2014年12月2日入住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8日,在全麻下对被告行后路颈2、3、4、5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顺利。被告四肢有明显恢复,于2015年2月6日出院,回家继续休养治疗。被告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101890.61元,被告预交34200元,下欠达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67690.61元未付,引发纠纷。被告拒不支付尚欠原告的医疗费67690.61元,原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达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67690.61元,并自2015年2月7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永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外伤后颈部疼痛四肢不能自主活动,被人送到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陈永国于2014年12月2日23:02:00入院,于2015年2月6日15:03:13出院,实际住院66天。出院诊断为颈椎骨折伴颈脊髓损伤,四肢瘫。被告陈永国在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01890.61元,其中已预交34200元,现欠原告医疗费67690.61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供的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永国在达州市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套,达州市中心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一套(姓名陈永国,住院号0000768001,科室达州市中心医院骨科医疗单元,费用合计101890.61元),被告陈永国在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单据(姓名陈永国,登记号0000768001,总费用101890.61元,预交金34200元,应收67690.61元)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举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系医疗服务单位。被告陈永国受外伤后,被人送到原告单位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陈永国于2014年12月2日入院,于2015年2月6日出院。被告陈永国在原告单位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01890.61元,其中预交34200元,尚欠医疗费67690.61元未支付。被告陈永国系患者,原告系医疗机构,被告陈永国与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陈永国应当继续承担给付下欠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的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达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67690.6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自2015年2月7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未明确约定,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下欠的医疗费67690.61元;二、驳回原告达州市中心医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被告陈永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均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