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宜法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3440-5)。法定代表人:刘明亮,经理住所:河南省商城县丰集乡何店村。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宜法,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宜法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宜法接到通知后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商城县鑫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品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