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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马洪良国土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马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2859-X。法定代表人张和金,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马洪良,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洪良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忠国土[处罚决定书](2015)第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送达给被执人马洪良。被执行人马洪良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忠国土[处罚决定书](2015)第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忠国土[处罚决定书](2015)第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元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志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