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99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吴小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荘永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