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田权与赵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权,赵洪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权,男,汉族,住所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史金花,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喜,男,汉族,住所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权因与被上诉人赵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金花、被上诉人赵洪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