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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补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丁元林与李涛纠纷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元林,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补字第11号��请执行人丁元林,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涛,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元林与被执行人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5月25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龙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补字第11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成 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敬 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