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农垦溢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溢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忠良,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溢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海鹏,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娟,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农垦溢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17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