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世龙与张宏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龙,张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韩世龙,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被执行人张洪敏,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世龙与被执行人张洪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延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3.8万元,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延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书记员 韩曙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