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一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8月21日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云庭宾馆8413房间登记入住,当晚容留鄢某某、杨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云庭宾馆8212房间登记入住,当晚容留鄢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经鉴定,黄某某、鄢某某、杨某某尿检均呈阳性。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未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济南市天桥区云庭宾馆8413房间登记入住,当晚容留鄢某某、杨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济南市天桥区云庭宾馆8212房间登记入住,当晚容留鄢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01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黄某某及鄢某某、杨某某抓获。经鉴定,黄某某、鄢某某、杨某某尿检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及2014年11月10日,黄某某均在云庭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约他一起吸毒。2、证人鄢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向其购买冰毒的是被告人黄某某。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他找黄某某联系购买冰毒,黄某某后来和他联系说其朋友那里有冰毒,一小包400元,让他到北外环路上云庭酒店413房间去拿,他到413房间后除了黄某某和一个姓鄢的男子正在吸食着冰毒,酒店的床头柜上放着一个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冰葫芦和一小包白色的冰毒,黄某某邀请他吸食冰毒,他吸食了几口冰毒,然后把钱放在床头柜,拿走了床头柜上的那一小包冰毒。4、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帮助其购买毒品的黄哥是被告人黄某某。5、云庭酒店结账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于2014年11月5日在该酒店登记入住413房间,于2014年11月10日在该酒店登记入住212房间。6、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鄢某某就是卖给其毒品的男子。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4年11月20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8、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及鄢某某、杨某某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9、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1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