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645-2号山东麒麟农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博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67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麒麟农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