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阳直宪与湘潭市公安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直宪,湘潭市公安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欧阳直宪,男,汉族,1947年2月28日出生,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健,湖南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68号。法人代表刘建宽,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鑫,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直宪与被告湘潭市公安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直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直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直宪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欧阳直宪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代理审判员 黄义华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