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海、温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王新海,温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12号A2幢。负责人张敏,行长。委托代理人邬玲,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新海,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温冬梅,女,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诉被告王新海、温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1052975.0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海、温冬梅各有住房一处,仅有数千元银行存款、无无车辆。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王新海与申请人光大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王新海已履行20万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新海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 仲 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天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