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朱夕方与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朱夕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胡桥泰山路。法定代表人邹培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夕方。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