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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姜微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姜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10-28-2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刘延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楼419室。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微微,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姜微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姜微微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