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余芬与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芬,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余芬,女,藏族,生于1970年10月7日,住四川省金川县,成��市金牛区茗元建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芬与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明忠名下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学都瑞景”楼盘二、三楼房产依法进行了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未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余芬也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元市昭化区的土地因其他案件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控查封,本院对该财产不具备处置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行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状况告知申请人,并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陈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