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卫波与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卫某。被执行人徐某。原告卫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清执行项:1、由徐某支付卫某54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车辆,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卫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卫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