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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赛奥(青岛)国际医学研究应用中心有限公司与王素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贞,赛奥(青岛)国际医学研究应用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奥(青岛)国际医学研究应用中心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素贞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2010年起一直居住在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号×号楼×户,即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