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卢文平与张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平,张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129号原告:卢文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晨,居民。原告卢文平与被告张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文平诉称: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条和收到条,并约定了利息、还款时间。被告将其名下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张晓晨应诉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晓晨的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张晓晨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文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