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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宋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全恩。委托代理人:李卫民。被告:宋祥辉。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全恩、李卫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祥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宋祥辉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WCD700型(同WCZ700型一致)稳定土拌合站设备壹套,价款370000元;交货地点:山东省安丘市;交货方式:出卖人代办托运;结算方式及时间:合同生效付定金壹万元,提货前付壹拾捌万元,余款货到工地一次付清,买受人未付清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违约责任:逾期供货或逾期付款的,按年利率12%向对方支付逾期供货或逾期付款利息;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地在山东省安丘市。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备,但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250000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货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67890元(250000元自2013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5年8月16日,共计826天),其余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被告继续按相同标准承担至法院判决货款付清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祥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宋祥辉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WCD700型稳定土拌合站设备壹套,价款370000元;交货地点:山东省安丘市;交货方式:出卖人代办托运;交货期限:2013年5月3日;结算方式及时间:合同生效付定金壹万元,提货前付壹拾捌万元,余款货到工地一次付清,买受人未付清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质保期自设备出厂之日起为六个月;违约责任:逾期供货或逾期付款的,按年利率12%向对方支付逾期供货或逾期付款利息;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地在山东省安丘市。原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张凤祥签字,被告在上面签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告交付了设备,被告分批共付款120000元,余款25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其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进行催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剩余货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答辩。另查明,以欠款数额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6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7890元(250000元×826天×12%÷365天)。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以及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发货清单、催款函原件一份及邮件详情单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否则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欠原告货款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对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祥辉支付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7890元(计算至2015年8月16日),并以欠款额250000元按年利率12%自2015年8月17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被告宋祥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