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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镇与丁广兴、王桂英、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镇,丁广兴,王桂英,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26号���告刘镇,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永城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广兴,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永城市。被告王桂英,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永城市。系丁广兴之妻。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法定代表人刘兆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颖慧,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卫湾村216号。本院在原告刘镇与被告丁广兴、王桂英、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刘镇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  刘福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