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聚才与王军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王聚才,男,1945年10月20日生。被告王军杰,男,1984年7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才诉被告王军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聚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聚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聚才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