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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聚才与王军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王聚才,男,1945年10月20日生。被告王军杰,男,1984年7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才诉被告王军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聚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聚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聚才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