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与吴海默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吴海默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志瀚、李昂然(实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默,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委托代理人吴金墩,男,汉族,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系原告之父。上诉人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海默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吴海默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二审期间,案外人张浩斌以涉案域名ae.cn持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